中國證監會3月18日發布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規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資料顯示,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工作,分析金融高質量發展面臨的形勢,部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金融工作。同年1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公布,對中國證監會的職能配置進行了調整和規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三定”規定對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中國證監會擬通過修改《規定》,對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進行相應調整,將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履行職責過程中。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在派出機構主體責任及相應工作機制方面,要求派出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資本市場工作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中國證監會黨委加強對派出機構黨委的領導、監督,要求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履行監管職責的內部決策機制,明確派出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咨詢、請求指導。
在監管職責方面,明確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實施行政備案,對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工作進行監管,將網絡和信息安全、投資者保護、誠信監督和約束等事項納入日常檢查事項,按照規定審理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
在風險防范和處置方面,規范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風險預警和處置、調查等職責,擴大需核查的預警信息、風險線索的來源范圍,完善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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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證監會 IPO 私募基金